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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影视版权侵权策略

更新时间:2025-10-30      点击次数:46

    版权侵权诉讼中的特点。版权的特征决定了版权侵权与其他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纠纷类型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侵权纠纷和版权合同纠纷。上述两大类纠纷的具体化则又会派生出众多类型的纠纷,如版权侵权纠纷有署名权纠纷;发表权纠纷;修改权纠纷;使用权纠纷等一般版权侵权纠纷.以及复制发行权纠纷;专有出版权纠纷;剽窃、抄袭和假冒等严重纠纷。(2)诉讼难度大。这主要是对原告而言。造成原告诉讼难度大的原因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人为因素造成诉讼难的主要有由于原、被告双方地位不平等、举证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结局。(3)调解结案多。(4)版权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侵犯权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犯权利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版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所规定侵犯权利行为的实施地、产品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版权侵权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可根据版权侵权这一程序上的特点,选择对自己更为方便和有利的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 版权侵权案件代理,沟通清晰,方便简捷,费用低,效率高,找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南京影视版权侵权策略

    版权侵权诉讼是否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直接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恶意诉讼并非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现象,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使得恶意诉讼更为隐蔽,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恶意诉讼的实质是滥用诉权,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就客观方面而言,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1)侵害行为要件,即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正当性依据。(2)损害后果要件,主要在于侵权人为诉讼有无实际支出和其他损失等。(3)因果关系要件,损害后果由权利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引起,因果关系显然成立。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观过错要件是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护权利的关键所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就恶意诉讼而言,应当限定为明知的故意,即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意图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体应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事件背景、权利基础、行为动机、判断能力、关联案件、诉讼相关行为及抗辩理由等加以综合判断。 佛山照片版权侵权案例版权侵权官司如何找到专业的律师?请具体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关于版权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版权侵权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版权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证明被诉版权侵权者不知道发行的是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版权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被诉版权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被诉版权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当由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证明被诉版权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

    在处理版权侵权案件时常见的问题是版权的权属问题和赔偿金额问题。关于权属问题:就是著作权人怎么证明这件作品是你的原创,这需要你提供作品较早设计的证据。具体的有:①设计手稿、委托开发协议等。②设计手稿、3D稿的时间戳,和设计师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或往来邮件等)。③还可以通过提供设计过程的记录来证明是你的原创,比如用多份手稿证明你的创作和设计中修改的过程,比如对素材的加工、选择、提炼、整合的过程,设计思路等。关于赔偿金额问题:因为版权案件起赔金额是零元,所以经常遇到赔偿很低的情况,想要提高判赔金额需要做好如下几点:①证明你的作品设计独自创造性高,有很高的艺术价值。②证明你的设计很受欢迎,比如抄的人很多,或者你自己卖的很好。③证明对方的销量很多,对你造成的损失很大。 版权侵权案件中起诉的时机和选择的要件?请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

    版权侵权诉讼中有没有恶意诉讼的行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愈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防范版权侵权、盗版行为。但也有一些人,借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滥用诉讼权利,恶意通过诉讼来获利或妨碍竞争对手。恶意诉讼,即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当受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可以主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损害请求赔偿”。在惩治恶意诉讼的司法背景下,法院也逐步倾向于支持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 版权侵权中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具体咨询深圳聚隆知识产权团队。惠州亚马逊版权侵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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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侵权是如何判定的?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著作权法授权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者禁止的那些活动”。“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版权侵权’。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版权侵权,或在知晓他人侵犯权利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犯权利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则构成对版权的‘间接版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版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版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版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该规则要求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满足此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版权。此种表述中还暗含着一个条件,该条件虽未被明确提出但却也是应有之义,那就是即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在先作品部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同时满足此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版权。 南京影视版权侵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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